新華網(wǎng) 2016-04-27 09:30:00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表示,該系列案件是在法學上具有邊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我國一些企業(yè)在品牌運營上存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
據(jù)悉,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系美國職業(yè)籃球聯(lián)賽著名退役籃球明星。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是國內(nèi)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yè),在國際分類第25類、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上擁有“喬丹”“QIAODAN”等注冊商標。2015年,邁克爾·喬丹不服68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裁定提審了此次公開庭審的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了由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案件于上午9時開庭。審判長主持了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和當事人最后陳述等訴訟程序。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4月19日進行了庭審,組織各方當事人交換證據(jù),對新證據(jù)進行了質證,并初步歸納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
26日的庭審中,各方當事人主要的爭議焦點有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的客體和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其中包括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所保護的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邁克爾·喬丹在我國具有何種程度和范圍的知名度;邁克爾·喬丹及其授權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動使用“喬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動使用的事實對于邁克爾·喬丹在本案中主張的姓名權有何影響;邁克爾·喬丹主張保護姓名權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等4個具體問題。
第二方面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其中包括爭議商標的具體情形是否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與邁克爾·喬丹具有關聯(lián);喬丹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以及喬丹公司對其企業(yè)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以及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對本案具有何種影響;喬丹公司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邁克爾·喬丹是否具有怠于保護其主張的姓名權的情形,該情形對本案有何影響等4個具體問題。
“今天是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最高法公開審理這些案件,體現(xiàn)了我國法院對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以及對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姓名權的保護和重視。”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表示,該系列案件是在法學上具有邊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我國一些企業(yè)在品牌運營上存在的問題。喬丹公司使用的品牌是否對邁克爾·喬丹構成姓名權上的侵害,還需要法官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來裁量判斷。
事件回顧
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2012年10月,邁克爾-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商標的使用會造成公眾對產(chǎn)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并以此申請商評委撤銷對上述商標的注冊。2014年4月,商評委做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認為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今年年初喬丹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于“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nèi)的多個爭議商標,但一審被駁回。喬丹在4月再次提起訴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78起中的32起做出判決,決定維持一審原判,駁回喬丹的訴求。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lián)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xiàn)在本站,可聯(lián)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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